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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16 15:1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物资采购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工作服务,提高采购工作效益和投资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为规范采购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物资是指教学行政仪器设备、家俱以及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 采购工作原则
第三条 物资采购工作事关学院的各项工作,事关学院的投资效益,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物资采购必须贯彻以下原则:降低成本、节省经费;符合标准、满足要求;保证质量、完善服务;公开透明、操作规范。
第四条 物资采购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努力熟悉市场行情,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要加强政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遵纪守法观念,自觉抵制市场经济的诱惑;要处处为学院精打细算,节省每一项开支;要时时为用户着想,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第五条 为降低进货价格,物资采购应尽量“集零为整”,采取批量采购、集中采购的方式,减少零星采购。
第六条 在物资采购中应坚持集体采购,减少单人操作。
第七条 采购工作人员应做到国家利益、学院利益高于一切,要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公平办事、规范操作、不搞人情采购。
第八条 物资采购应在充分调查市场行情的基础上进行,防止因图省事盲目进货给学院带来损失,要切实做到采购回来的物资既符合要求、又价格低廉。
第九条 在采购工作中要充分听取用户意见,了解用户的需求,尤其是对仪器设备的要求,所采购的物资尤其是技术物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满足使用单位要求。
第十条 物资采购要严把质量关,选择供货商时要选择资质合格、证照齐全、实力较强、售后服务良好的厂商作为供货商,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校园。
第三章 计划与审批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仪器设备)或者报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设备家俱)初审。初审通过的采购计划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汇总后送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复审,通过复审的计划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在申报物资采购计划时,一定要从学院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节省经费,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俱每学期期末集中申报一次;低值易耗品每学期末集中申报一次,每学期初补充申报一次。特别情况下,少数急需的设备器材及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提出,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设备仪器)或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设备、家俱)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通过调查市场行情,按比较多家供货商的“比较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金额超过50000元的以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见《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比较采购中,采购金额20000元以下的,比较的厂商不少于2家;20000-50000元的,比较厂商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 在比较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采购员进行市场价格比较后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1000-20000元的由资产处两人一起比较市场价格后集体决定采购;采购金额在20000-30000元的由资产处和使用单位不少于3人的集体实施并约请学院纪检办负责人参与采购;采购金额在30000-50000元的由资产处、使用单位及学院纪检办负责人一起实施采购,集体决定供货商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的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或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纪检办一起与商家谈判并实施(不同金额的采购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场价格比较稳定的设备器材(如打印机、传真机、家俱等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可采取一年组织一次招标采购,确定供货商,然后在一年时间内以等于或低于招标价格定点供货。
第十九条 先前已经过招标采购,当年度内再次购买同种品牌、同种型号规格的仪器设备,且市场价格并未下降,可直接由原中标商供货或按原中标价格由其他供应商供货(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尤其是价格下滑者除外)。
第二十条 各类物资采购除了常用的技术含量不高、采购金额低于10000元的设备和消耗材料外,一律签定购货合同,合同详细约定供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到货时间、保修时间、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回学院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凡不符合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应拒收货物,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时通知供货商换货或向供货商索赔。采购物资中属于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的还应在学校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购物资回学院后,使用单位应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帐目登记。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应自觉抵制市场经济的诱惑,在采购过程中不参加商家组织的一切活动、不参加商家的吃请。在采购中,如确有“折款、回扣”时,要以不抬高采购物资价格为前提,将所有“折款、回扣”全部通过合同或发票明示,上交学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章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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