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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健全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湖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是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数量、价格上限采购,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更新的,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我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有要求的,预算上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从严控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但数量与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本标准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鄂财绩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1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附件2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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