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作用,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和《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后按照国家及学校政策不能出售的校内公有住房、学校按规定回购的职工住房及其他可用于周转使用的住房。 第二章 公有住房申请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 (一)在职教职工。 (二)短期访问学者、专家。 (三)学校拟引进人才、博士后。 (四)与学校有合作的外包服务单位。 (五)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有关人员、单位。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由本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见附件1)报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学校房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武汉工程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第五条 第三条中(四)、(五)类人员或单位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由校内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学校房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武汉工程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 校内已有住房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申请公有住房。 第七条 公有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按1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缴纳租赁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承租人为学校教职工的,在扣收房屋第一个月租金时一次性扣缴;承租人为外包服务单位及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有关人员、单位的,在收缴承租房屋租金时一次性收缴。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公有住房租赁保证金的管理,计划财务处做好租赁保证金收支工作。 第三章 公有住房租金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见附件2)。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租金变化可调整租金。 第十条 在省《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下发前,以成本租金租赁的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减免部分租金。 第四章 公有住房退房 第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必须按期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在退房时应保证租住房完好,并自觉清理个人物品及室内卫生。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收回公有住房: (一)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的。 (二)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 (三)公派出国(境)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 (四)转租、转借、欠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外包服务单位解除与学校的合作关系的。 (六)学校认定其他应收回住房的。 承租人人员变动情况以人事处提供、学校房管部门核实的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承租人退房时,学校房管部门验房合格后,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终止租赁协议。验房不合格,根据房屋及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学校可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减。租赁保证金不足扣减时,学校可以要求承租人补足。 第五章 公有住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的消防、治安等综治责任遵循“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承租人为学校教职工的,由承租人负责。 (二)承租人为外包服务单位,以及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有关人员、单位的,由入住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校内业务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承租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住房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 (一)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房租、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 (二)承诺承租的公有住房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居住,不得私自调换、转租、转借。 (三)应爱护并正确使用所租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私自对公有住房进行装修。若确需装修的,须先向学校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时,不得破坏住房结构、不得违章搭建、不得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等。退房时,不得破坏装修、不得向学校或新入住人员索要装修费用。 (五)不得强占住房或逾期退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租住房屋、楼栋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良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方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入住前的公有住房维修,由学校房管部门报维修部门进行维修;承租人入住后,房屋内部易损件(如灯具、洁具、门锁等)损坏,由承租人负责更换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房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的,从整改期限到期当月起按照合同约定月租金的6倍按月计收违约金;超过3个月拒不改正的,学校有权会同保卫、水电管理等部门采取停水、停电、封门等强制措施收回房屋: (一)强占、多占公有住房的。 (二)私自调换住房的。 (三)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申请公有住房时,弄虚作假的。 (五)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不退还承租房屋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的。 第二十条 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的,由学校房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改正的,除收回房屋外,因学校派工复原产生的费用,学校可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减。租赁保证金不足扣减时,学校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补足。情节严重,并造成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退房时,未自觉清理个人物品及室内卫生者,学校指派物业公司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遗留的个人物品视为遗弃物,学校有权予以处置。学校可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减。租赁保证金不足扣减时,学校应要求承租人补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租期满3年的,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未满3年的,按照原合同继续执行,期满后续租的须按照本办法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校总务〔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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