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资产权利等。 (四)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五)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评估、清查、效益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五)资产管理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保卫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建与维修处、图书馆、档案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协调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 (三)指导校内各单位(部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单位(部门)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四)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方案提供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决策;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入账、统计、变更及注销登记。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报批或报备。对校内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 (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等工作,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负责房屋、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和出借资产的归口管理; (五)对各单位(部门)申报的行政及公共服务类新增资产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核,汇总并审核各类新增资产配置申报计划,编制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方案。根据批复的预算方案下达资产配置执行计划; (六)根据学校决议对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和出租出借事项实施授权和效益评价,对校内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校党委、行政和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对学校各类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或承担相关管理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冠名权、商标权、文化标识、文化品牌、学校网名、网域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二)保卫处负责对资产配置、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管理中的安全保卫、纠纷处置等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对学校设置机构、岗位所承担的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进行界定,根据管理权限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处分意见; (四)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申报的学科建设类新增资产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核; (五)教务处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申报的教学建设类新增资产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核; (六)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对各单位(部门)申报的科研类新增资产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核;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归口管理,对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八)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九)后勤保障处负责校园构筑物(配电房、泵房、水池、水塔、车库等)、校园雕塑、动植物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十)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十二)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以及文物、陈列品、外事活动中赠品等视同档案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十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和授权范围内出租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单位,是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部门)购置、使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的论证、申购、验收、领用、登记、处置申报等工作; (四)配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资产信息统计; (五)每年底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领导责任。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成员分管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学校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单位(部门)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品目、数量上限、价格限额、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等规范。暂时没有配置标准的,应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逐步推行通用类资产配置名录制。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购置计划,经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分别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或申请上级部门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实时掌握闲置资产存量,并通过统一调剂、公开招租、依法处置等方式,最大限度发挥闲置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 第四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由校内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按规定履行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由学校明确管理责任,并按规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2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程序提请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决定,并按规定报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其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底应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专项报告。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应管理制度。 各单位(部门)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资产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部门)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抵押或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学校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部门)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部署要求资产清查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管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确保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积极推进资产、财务、招标采购等密切关联业务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报告形式主要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校内各单位(部门)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坚决杜绝和纠正既有资产长期闲置、又另行配置同类资产的现象。逐步推行超定额配置资产有偿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使用效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调剂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实施对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以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为主要内容,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真实反映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促进各单位(部门)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依法公开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资产管理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廉洁纪律。 各单位(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述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对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依照国家、湖北省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所有权属于学校、放置于武汉地区以外的异地资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由学校相应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异地资产使用加强监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武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工大国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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