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和景观施工,供电、供水、消防、安防、网络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加招标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与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加招标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学校加强招标采购队伍和技术力量建设,支持依托自身队伍独立组织实施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由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研究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集中采购和招标的范围与数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成员; (四)协调相关单位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 (五)领导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六)审议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处。 第九条 招标采购处作为学校主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湖北省关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起草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制度; (二)依据学校招标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各类招标与采购项目; (三)负责受理、审批招标与采购项目申请; (四)负责招标与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 (五)负责组织建设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组织对评审专家的培训; (六)负责监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之联络、协调招标与采购工作; (七)负责招标与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八)负责受理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 (九)对学校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予以指导;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范围与数额标准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是指由招标采购处直接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自行采购,是指由各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以下政府规定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严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如下: (一)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具体标准如下: 1.货物(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工程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服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承办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章 招标方式、范围与数额标准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为招标的主要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一条 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项目,单台(项)或批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预算金额合计达到以上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为压缩招标采购批次,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采购需求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尽可能合并招标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程序 (一)项目申报。招标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向学校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各单位(或归口主管部门)向招标采购处提交集中采购申报表,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项目申报需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均由各单位(或归口主管部门)负责。 招标采购需求应当包括招标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处根据政策规定、项目预算、招标采购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对于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由招标采购处召集相关单位,采取集体审读方式审慎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需求部分由申报单位负责。 (三)招标采购文件审核确认。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校主要领导及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500(含)-1000万元项目的招标文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主要领导审定。 200(含)-500万元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100(含)-200万元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由招标采购处负责人审核确认。 1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由招标采购处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 (四)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在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领取招标采购文件。如有资格预审,学校确定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 (五)招标采购文件的释疑。供应商有要求的,由招标采购处组织申报单位和归口主管单位参与释疑。 (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学校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技术、经济等评审专家的抽取人数,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200万元及以上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需校监察处派人现场监督抽取。非学校授权的用户代表不得参加项目评审过程。 (七)学校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及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行采购程序 (一)各单位成立采购小组,并报招标采购处备案。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合同会签与签订; (三)履约与验收,各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并组织验收; (四)资金结算与支付,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支付; (五)各单位对自行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处电话报告,并于当天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招标采购处依照相关法规审核并请示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货物类由招标采购处组织会签与签订,工程类与服务类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会签与签订。自行采购项目的合同,由各单位组织会签与签订。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负全部责任,依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 (一)各单位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二)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一致。如确有必要作出变化的,须报学校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 (三)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金额、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违约金、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工程类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价的5%至10%收取。违约金的金额应与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影响相当。 (四)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的,招标采购处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各单位作为学校执行主体应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管控,督促供应商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项目申报单位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采购单位负责将采购台账、招标采购文件、开标和评审过程记录、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招标采购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成册、归档留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和学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标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处加强对参加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列入学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处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对参加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招标采购工作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学校投资或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武工大招采〔2018〕35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招标采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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