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修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修缮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鄂经信减负〔2021〕74号)以及《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教发〔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给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道路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改建、扩建、维修及配套改造工程项目。其中不含绿化移栽、补栽和日常养护等。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分为零星维修工程项目与专项维修工程项目。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概算在1万元以内的日常保障性零星维修;专项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单项工程概算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维修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学校的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基建与维修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校工会、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标采购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基建与维修处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维修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按照“保运行、保重点、保应急”的原则,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以及轻重缓急,科学统筹编制学校年度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申报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由基建与维修处负责按年度分校区估算总费用后以总体项目形式申报。 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由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按年度分类别估算费用后以单一项目形式申报。 每年六月,由各单位(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提交本单位(部门)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填写《武汉工程大学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立项申报表》,申报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述并注明资金来源,对专项维修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图表和文字说明。 学校公共基础设施的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申报。教职工周转住房和闲置用房的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部门)提交的计划汇总形成年度修缮工程项目原始库。 第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初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汇总形成的年度修缮工程项目原始库,按照运行保障、重点保障、应急保障、公共保障、发展保障等类别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据分类排序提出学校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建议和项目概算。 领导小组根据财力状况和轻重缓急对提出的建议和概算进行审核后形成年度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库。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形成的年度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库和预算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审定通过后形成学校年度修缮工程项目任务库。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任务库形成年度修缮工程项目立项汇总书,抄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并提请执行落实。 第九条 学校年度修缮工程项目任务库及预算批复后,当年受理的新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立项,不予安排组织施工,将其列入原始库转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第十条 因突发安全性、紧急性事故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应急性修缮工程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商论证紧急抢修方案,并立即启动紧急抢修程序,组织实施紧急抢修,坚持“一事一议”,在应急处置后及时完善相关立项手续。 紧急抢修按以下程序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立项: (一)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与维修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与维修处审核并提请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校长审批; (四)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5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与维修处审核并提请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35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建与维修处审核并提请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实行年度修缮经费预算制度。根据审定的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经费预算总额度和分项额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与维修处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修缮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强目标控制、投资控制,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预算金额和项目类别实行自行采购和集中采购两种方式。 在实施自行采购行为中,基建与维修处可根据采购类别对潜在供应商实行资质预审,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在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时予以询价。 在实施集中采购行为中,基建与维修处根据采购需求向招标采购处提出采购申请,由招标采购处予以直接组织实施。 年度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采购,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服务类采购方式 (一)自行采购。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咨询及监理等工程配套服务的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与维修处自行组织采购; (二)集中采购。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咨询及监理等工程配套服务的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由招标采购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施工类采购方式 (一)自行采购。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由基建与维修处自行组织采购; (二)集中采购。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零星维修工程项目驻点服务单位的采购,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由招标采购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特殊需要、行业特殊性或单一修缮渠道、技术复杂、不可预见性、施工难度大的以下三类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可由基建与维修处会同相关部门会商后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确定服务及施工单位。 (一)消防、天然气、自来水、热力供应、电力增容改造等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修缮工程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维修有特殊要求的修缮工程项目; (三)临时给排水、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化等基本建设配套修缮工程项目。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咨询及监理等工程配套的服务合同,选择参照国家现行相应的示范文本执行。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施工合同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选择经会商确定的施工合同模板文本执行。 施工合同模板的准备与确定。由基建与维修处根据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起草修缮工程施工合同模板文本,文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内容、施工方式、材料选用、质量目标、工期、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质保金、双方权利和义务、工程结算、工程保修、违约责任等。施工合同模板文本由基建与维修处起草后报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施工合同签订及备案。由基建与维修处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学校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法律顾问审核后,进行会签、存档和备案。 (二)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合同,选择参照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服务及施工合同签订 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合同及施工合同,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与维修处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现场管理。基建与维修处可根据需要制定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安排现场代表、变更管理员,必要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合同书或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消防、治安、车辆通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 隐蔽工程管理。隐蔽工程应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核验收手续,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并留存文字和影像等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下一步工序。 第二十三条 变更及签证管理。基建与维修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由监理单位或现场代表以及变更管理员指导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及签证手续。 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原则上不作变更;合同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总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价的6%;若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总金额累计超过本合同价的6%,或遇到特殊情况确须办理工程变更的,则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现场代表组织、必要时委托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免费维修,并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若原施工单位不能及时保修,则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缴纳的质保金中扣除。实施保修后,保修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即报即修和回访调查机制。 (二)基建与维修处负责按校区分别设立报修中心,另外开通网络报修服务平台,报修人可通过手机或电脑终端进行网上提报、电话提报、在基建与维修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并填报《武汉工程大学维修项目报告单》等方式进行报修,智能化完成日常保障性零星维修服务工作。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缴纳质保金的项目应进行质保期满验收。 (一)自检自查。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并经使用(管理)单位确认或预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或现场代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二)验收主要程序包括: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变更及签证额度;听取设计单位设计意见和监理单位监管意见;听取使用(管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管理满意度的评价;查访工程现场;验收小组开会评议评分;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三)验收重点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外观、工程现场整洁度、工程材料选用、工程竣工资料、施工单位服务态度等。 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分类验收。 (一)零星维修工程项目 1.单次预算在500元以下的,以经办人、使用(管理)单位现场确认的意见为准,现场代表抽查,统一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 2.单次预算在500元以上(含500元)2000元以下的,现场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经办人、使用(管理)单位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统一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 3.单次预算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的,现场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经办人、使用(管理)单位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统一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二)专项维修工程项目 1.合同价在5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申请验收后,由基建与维修处维修管理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基建与维修处分管处领导负责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统一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申请验收后,由基建与维修处分管处领导组织施工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统一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3.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申请验收后,由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4.合同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主持,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5.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合同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应邀请1-2名专业人员(专家)参加验收。 (三)质保期满验收。在工程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自查合格,提出领取质保金的书面申请,经使用(管理)单位签字盖章同意后,由基建与维修处按照分类验收方式,组织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审查质保期内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对验收过程中查出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或现场代表负责做好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后再验收;对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修缮工程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由施工单位限期予以整改,工程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或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的,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八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竣工资料初审。由基建与维修处安排专人,每月组织对上月的竣工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报告、立项资料、施工合同、派工单、任务单、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变更签证单、工程预、结算书等(含电子版)进行合格性初审。 (二)竣工结算审核。由基建与维修处造价管理员整理编制修缮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清单,经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编制建设工程审核报告书。 (三)基建与维修处定期将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清单送交审计处备案,审计处负责复核。 第三十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一)竣工资料初审。由基建与维修处现场代表会同变更管理员,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版)完成初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报告、立项决定书、投标文件、中标公告、施工合同及其附件、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变更单、签证单、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等。 (二)竣工结算复核及送审。由基建与维修处造价管理员在7个工作日内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版)完成复审,负责按照审计要求整理和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版),编制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经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交审计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三)审核报告书的确认及签收。由基建与维修处造价管理员负责联系施工单位到现场核对确认,并经学校签章后,形成《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审核报告书》,办理签收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程款及质保金的结算办理 (一)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标准向学校开具真实有效税务发票,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基建与维修处负责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办理进度款支付手续,并编制报账年月、财务凭证号、进度款支付金额等信息台账。 (二)工程款结算。办理结账前,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留存比例向学校缴纳质保金和开具真实有效税务发票。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安排结算管理员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审核报告书》及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办理支付工程款,并编制报账年月、财务凭证号、质保期和质保金额等信息台账。 (三)质保金清算。在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自查合格,提出退还质保金的书面申请,经使用(管理)单位签字盖章同意后,由基建与维修处按照分类验收方式,组织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审查质保期内工程质量,无质量缺陷且验收合格后,统一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经验收合格后,由基建与维修处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审核报告书》及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工程项目质保金清算手续。若质保期满一个月后,施工单位还未申请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该项目现场代表负责督促联系施工单位及时办理退还手续;若联系无果并经公示后,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实行考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制订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项目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建立项目考评制度。对历年来在学校施工质量不好、返修频率高、协调能力差、安全文明措施不力、保修养护不及时、主动服务意识差、无正当理由长期推诿办理结算手续、专业服务指导不到位、资料弄虚作假、拉拢腐蚀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要求、师生满意度低的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建立学校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信誉档案,并在后期学校实施招标采购过程中予以运用。 第十章 自建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建项目是指由基建与维修处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之外的其它所有在校内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利用自筹资金自行组织实施、接受修缮捐赠、引进合作单位或服务单位改善办学环境和条件以及为师生提供服务而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授权基建与维修处对自建项目进行监管。 自建项目组织(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须及时向基建与维修处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全套施工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对其施工过程、施工安全和文明进行监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修缮工程项目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基建与维修处负责解释。原《武汉工程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校总务〔2016〕2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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